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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天速递!被罚了!浦江有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…

时间 :2023-04-21 16:55:24   来源 : 悦浦江

来源:浦江执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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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资料图】

道路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,不得擅自占用挖掘。但在城市快速发展中,擅自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等问题并不少见。为保障市民安全通畅出行,今年以来,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“三乱”整治行动为抓手,全面整治各类随意占用、挖掘城市道路等违法行动,积极引导市民群众树立“挖占审批、规范施工、用后恢复”的观念。

案 例 1

2023年3月28日9时30分左右,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郑家坞中队在巡查至安平路时,发现当事人沈某在郑家坞镇安平路91号门口实施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,挖掘面积约1.8平方米。

因当事人沈某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根据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执法人员对其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案 例 2

2023年3月29日8时30分,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中队巡查至书画街,发现当事人王某在浦阳街道书画街64号对面的人行道擅自挖掘城市道路,挖掘面积为4平方米。 

鉴于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《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根据《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,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案 例 3

2023年3月31日9时30分左右,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黄宅中队在巡查过程中,发现当事人陈某在黄宅镇夏阳路33号门前路段擅自挖掘城市道路,现场有小型挖掘机一辆,挖掘面积约5平方米。

鉴于当事人陈某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《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根据《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,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浦江执法提醒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。因建设工程确需挖掘的,依法报有关部门审批。挖掘道路应当防止影响市容、污染环境。挖掘道路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。挖掘完工后,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、清理现场、恢复原状。

Q

法条速递

《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:

(一)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、修筑出入口、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、明火作业、设置路障;    

(二)在道路上打砸硬物,碾压、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;    

(三)车辆载物拖刮路面,履带车、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;    

(四)在道路上排放污、废水,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,堆放、焚烧、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;    

(五)在道路上搅拌水泥、砂浆、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、加工、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;    

(六)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、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;   

(七)在道路、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;    

(八)偷盗、收购、挪动、损毁管线、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;   

(九)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。

《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六条 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、第二十八条规定的,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改正,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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